档案室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档案室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重特大事件档案是党和国家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收集好、保管好、利用好重特大事件档案,对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制度机制,坚持创新引领,推动资源共享,全面提高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学校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特大事件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大型活动和社会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外,还包括:
(一)学校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要事件。
(二)学校组织的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为主题的庆典活动。
(三)学校组织的特别专项活动、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特大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第三条中所指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国家、学校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六条、档案室应根据重特大事件进行情况,适时对重特大事件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各单位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
第七条、重特大事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重要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重要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二)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
(三)重要业务数据、重要来往公函、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重要的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八条、档案室应当按照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规则对重特大事件档案进行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等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归档。重特大事件档案不论是否设立专题进行管理,都应当建立专题目录。重特大事件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应独立构成全宗。
第九条、档案室应当将重特大事件档案纳入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统一管理。
第十条、档案室和责任部门应当加大对重特大事件档案资源开发力度,通过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形式,充分发挥档案价值,并为学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