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管理办法》(民办(人事)发〔2009〕180号,以下简称《办法》),经报委领导批准,决定2017年开展第六届“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引导和激励长期工作在民族工作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奋力拼搏,积极为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评选数量及推荐名额分配
第六届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名额为10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分布特点和状况,按照差额评选原则,委属各高校推荐名额不超过3名(含3名),委属各文化事业单位推荐名额为1名。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在民族高等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本专业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成果显著,是某一重点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2.在民族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语文翻译等领域成绩显著,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主要带头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3.在其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
已获得“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人员不再申报,委属高校、文化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评选对象,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得推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切实把推荐选拔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确保选拔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评选条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开展推荐选拔工作,认真审核把关,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规范性负责。要做到好中选优,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严格工作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自下而上、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要进行专家评议,认真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对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事迹,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四)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群众公认为衡量标准,重点向为民族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表彰人选中,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情况登记表》17份。用A4纸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印章。表格可在国家民委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
(二)推荐人选综合材料17份。综合材料要包括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业务水平、人才培养、获奖情况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A4纸,简单装订,不要装饰)。
(三)专家对推荐人选的评议意见表17份。
(四)推荐人选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A4纸)1份,电子版发至指定信箱。
(五)专家评议组名单1份。
(六)推荐人选公示情况1份。
(七)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荐人选的书面意见1份。
请各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报告和材料报送至国家民委人事司,委属高校推荐人选按推荐顺序排序。
联系人:边旭东 关宇
电 话:010-66508805, 66508825(传真)
邮 箱:lzc8805@126.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国家民委人事司收(邮政编码100800)
附件:1.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情况登记表
2.专家评议意见表及专家评议组名单
国家民委人事司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