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
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附属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76号)精神,现就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工程,通过表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开创我区人才工作新局面,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选拔范围
凡具有中国国籍,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它行业在职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报。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再列入“杰出人才奖”参评范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选拔条件
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
申报人员须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四、推荐办法
采取本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学校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校内评审推荐。
五、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党委、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六、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表》(附后,一式30份,统一用A4纸打印),并附获奖证书、经济效益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推荐单位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章和单位公章。经济效益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且不予退还。
(二)时限要求。申报人的各项成果和工作业绩取得时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各呈报个人、单位应填写《2014年度推荐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一览表》,材料申报工作截至2015年4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高颖
联系电话:83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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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