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工作计划安排,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原则和条件
(一)选派原则
1.坚持服务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原则,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围绕“五大基地”建设所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重点推选青年科研骨干人才。
2.坚持注重一线的原则,围绕自治区十大“百人计划”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领域开展推选工作,突出选派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基层急需的教育、医疗、卫生、金融、农牧业等专业领域的科研骨干,减少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派数量。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的基本条件进行遴选。
(二)选派条件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有长期扎根艰苦地区、服务自治区发展的奉献精神。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其中,35岁以下、36—40岁、41—45岁的各占三分之一。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骨干。
4.拥有独立的科研课题人员或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组成人员。
5.符合接收单位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选拔办法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选拔工作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按需培养、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根据选派条件,个人进行自荐时需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附件1),表中拟选择的导师姓名及其单位名称不填,如有意向可另附纸写明,报本人所在单位。同时,填写《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填写拟选择的导师姓名及其单位名称。
三、培养管理工作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访问学者学习研修期间的管理工作以接收单位为主,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派出单位配合。访问学者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学习研修期为一年。对访问学者培养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各选派单位要会同接收单位针对访问学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明确访问学者应达到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以及研修成果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和相应的培养措施,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组织部门职责
1.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访问学者的选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加强联系沟通,随时了解访问学者的学习生活情况,协调解决访问学者培养期间的有关问题。
3.对完成研修的访问学者进行跟踪管理,了解他们的成长和发挥作用情况,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在重要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解决后顾之忧。
4.通过实施十大“百人计划”等项目,对访问学者重点扶持培养,为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派出单位职责
1.配合接收单位做好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跟踪了解访问学者的学习情况,随时掌握访问学者的思想学习动态,切实解决访问学者的实际困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2.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在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和研修期满后,争取接收单位在人才、技术、信息和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建立长期密切合作的关系。
3.做好考核工作。会同接收单位做好访问学者研修期满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考核合格的发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书》。
4.妥善安排研修期满的访问学者。对在研修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管理能力和科研水平明显提高的人员要大胆使用。
5.在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立项、载体建设及奖励推荐等方面,对访问学者给予倾斜。
(三)访问学者职责
1.全面完成各项研修任务。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派出单位与研修单位在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3.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接受接收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接收单位对食宿、导师和研修计划的统一安排。
4.严格请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按接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备案。
5.访学结束前,访问学者本人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要求,对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填写考核登记表,由指导老师审阅、加注意见后,经接收单位及所属部委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具体派出单位和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存档。
6.每批访问学者要成立班委会,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班委会、党支部牵头,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加强自我管理,促进沟通信息交流。
四、经费保障和其他事项
(一)经费保障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人均培养经费总计4.5万元,由各接收单位掌握使用。其中,3万元用于访问学者的食宿补贴;1.5万元主要用于补助接收单位和导师培养指导费用以及到访问学者所在地区调研的有关费用。
(二)其他事项
1.派出单位承担访问学者两次往返差旅费,并负责购买访问学者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访问学者予以适当的生活补贴。
2.访问学者研修培养期间原单位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3.访问学者应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分别签订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服务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
请将《“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推荐人选汇总表》,于4月8日上午下班前报送人事处专技科,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15149888808@163.com邮箱。
联系人:高颖
联系电话:8313123
人事处
201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