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说明

2016-04-19 点击: 3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0号)从201511日起调整在职、离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具体标准为:


标准岗位等级


退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70

225

270

225

231

192

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

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30

190

230

190

196

162

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

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190

155

190

155

162

132

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

一级至二级技术岗位

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150

125

150

125

129

107

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级及以下技能岗位\普工


月起艰苦地区边远津贴执行新标准,并补发20151月至20163月差额部分。

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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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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