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机关作风制度建设

2009-11-19 点击: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部门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根据《关于机关职能部门制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等制度的通知》(校机关党发【2009】4号)文件精神,结合人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


第三条 人事处工作要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守法规,按章办事,对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工培训进修、工资及社会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津贴发放等工作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


第四条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遇事不推诿、不拖延,讲究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不敷衍塞责,讲效率,负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仪表举止得体,办公环境整洁卫生,热情待人,文明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语,走有送别,让人事处成为教职工之家。


第六条 在人事处内部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说好每一句话,办好每一件事,接好每一个电话,接待好每一个人,解答好每一个问题。


第七条 人事处工作要做到“五能五不要”,即:能到基层解决问题的,不要让基层人员来机关;能找一个人解决问题的,不要通知两个人参加;能一次会解决的问题,不要开两次会;能用电话解决的问题,不要开会解决;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延解决。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八条 实行首问首办制,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认真处理。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受到询问的同志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第九条 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


(一)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二)将来人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三)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四)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第十条 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系统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各部门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遵循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限时办结的范围包括:服务对象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师生员工查询的事,做到随问随答,一时答复不了的经请示领导后主动回复。对基层单位或教职工的请示或申请需要解决的事项,属人事处职能范围有明文规定的,能解决则及时解决,确属不能及时解决的,需与有关部门协商或需要向上级领导请示的,经上级决定和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尽快答复。


第十四条 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五章 失职追究制


第十五条 人事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履行职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文明、热情、廉洁、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第十七条 如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时,承办人应及时向服务对象或单位作出合理的解释,并向有关领导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开人事处内所有电话,听取各方面意见,将服务承诺工作纳入全年考核工作,对年内多次受到师生员工批评的工作人员,经查属实,考核不能评优,严重者要谈话,造成后果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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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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