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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3-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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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结合以县(旗)市区学生资助中心为管理平台,配合旗县资助中心做好贷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欧宝娱乐官网入口 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旗(县、市区)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八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旗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由户籍所在旗县资助中心与申请借款学生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家长必须同时到场,共同签订。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内录入学生学号、学费、住宿费、生活费金额、回执校验码以及学校开户行和账号等信息。

(四)贷款发放。

(一)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通过学生的支付宝发放至学校账户,学校扣除学费、住宿费;剩余的贷款学生通过支付宝提取做生活费。

(二)将学费、住宿费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帐户。已经缴纳学费、住宿费的不再划付。

第十条 国家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发生上述情况时,学校及时告知旗县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与自治区资助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自治区资助中心。自治区资助中心应及时向旗县资助中心反馈借款学生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向学生告知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其告知内容为:

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自治区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视为违约学生。开发银行、自治区资助中心和旗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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