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基建、修缮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财字[2000]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教育部教财字[2007]29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国家拔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引进校外资金,以合资方式或其他投资方式开展的基建工程,经校长批准后也可以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自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内容、工程预决算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基建、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
第五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隐蔽工程的验收;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审计时段进行,如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内蒙古发改委、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一次性完整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结果;
2、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工程结算书;
6、变更签证资料:变更签证单、工程设备及材料认质认价现场签证单及签证单汇总表等有关现场签证资料;变更金额较大的提供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7、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相应的电子版图纸;
8、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事项说明等资料;
维修、装饰及零星工程须提供平面位置图、施工图、小型工程简图、标明尺寸及施工做法,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相应图纸的,审计处可拒绝审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九条 竣工结算的时效性。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在30天内组织对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一次性包死合同),应事前由审计处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及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成绩的,审计处应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对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及单位造成损失的,审计处应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处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时,学校可按审减额的一定比例给以奖励。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对有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审计人员,要按照《欧宝体育网址登陆入口 审计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